原告侯成勇诉被告杨为凤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237号
杨为凤:
本院受理原告侯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2017年6月20日向本人借的款项人民币54万元及2017年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24%月利率388000元整,总计人民币928800元整,并承担所有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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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陈娟超市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962号
南京市秦淮区陈娟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其门头中“世纪华联”文字,即停止对原告第5345627号、5825607号、4352135号商标的侵害;2、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其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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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红月
保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409号
王红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188609.33元;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8637.99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97247.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点五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违约金为9102.96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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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515号
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南京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上海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希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824号
南京希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希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24787元及利息(以1247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上海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096元,由被告南京希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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