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静诉被告郑洋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541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静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高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垫付款3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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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洁诉被告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54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洁诉被告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0820.1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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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迪诉被告江苏燎原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785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迪诉被告江苏燎原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4429.21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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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加莉诉被告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788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加莉诉被告南京甲子万合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9058.57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高俊强诉被告吴鑫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79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俊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高俊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还欠款223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审理,你应按时到庭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张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雷先诉被告南京新希点七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92号
本院受理原告雷先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加盟合同无效或合同从2020年10月22日解除,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8000元及权利金25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商品价款52320元,原告将其在被告处购买的书籍、教具退还给被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15696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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