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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16,总第230期)
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次数:1,837

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52号

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松宇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13026.94元及利息(以13026.94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即从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为63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共计213元,由被告南京力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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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何发平诉被告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朱勇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286号

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朱勇斌:

    本院受理原告何发平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娄培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共计7630.75元(总费用97630.75元-己支付9万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天*30元/天);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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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尼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邵明红、江伟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60号

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邵明红、江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尼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尼卡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04082.4元、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86611.51元、违约金115346元;2、判令被告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21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暂计113010.67元(其中以14340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1年9月29日止,以804082.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1年10月9日);3、判令被告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4、判令被告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5、判令被告邵明红和江伟对被告明光市山河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杨侠诉被告杨树森、薛薇

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34号

杨树森、薛薇:

    本院受理杨侠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朱春芳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54号

朱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5269.37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628元;3、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550.69元(以35269.37元为基数,按1倍LPR计算,自2020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吴大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55号

吴大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7839.82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280.14元(以107839.82元为基数,按1倍LPR计算,自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易琴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56号

杨易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07405.97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损失1879元(以107405.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4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林仁碧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19号

林仁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67684.48元、逾期保费5183.4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为基数,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才君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20号

王才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4926.28元、逾期保费3776.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周文学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21号

周文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6969.25元、逾期保费2326.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志兵诉被告刘志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36号

刘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兵借款本金803500元及利息(以80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志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99元,减半收取6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0元,由被告刘志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杨小莉、潘金凤诉被告孙锐、被告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13号

孙锐: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莉、潘金凤诉被告孙锐、被告上海上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宁波上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小莉、潘金凤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立案庭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66号

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00元;二、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0元,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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