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婷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2号
芦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芦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芦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38678.6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4950.01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芦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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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端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4号
唐端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唐端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端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44625.0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5637.86元、违约金1017.94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端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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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罗振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5号
罗振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罗振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振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52510.13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6943.6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关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罗振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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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龚永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6号
龚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龚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龚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46021.33元、利息及相关费用48298.32元、违约金11727.63元及自202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龚永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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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新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7号
梁新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新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新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92659.99元、利息及相关费用47371.23元、滞纳金348.14元、违约金242.68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新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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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德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8号
汪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汪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汪德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47576.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21672.25元、违约金1418.98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德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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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存喜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89号
胡存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胡存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存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88042.3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46800.54元、滞纳金2437.39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存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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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0号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29897.64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3212.51元、违约金948.44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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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1号
李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67148.63元、利息及相关费用56294.01元及自 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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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玉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2号
张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39641.8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5361.75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3号
王源: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148551.4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90580.55元、违约金1989.5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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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丁毕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4号
丁毕考: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丁毕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毕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39617.27元、利息及相关费用45966.14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毕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舵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5号
于舵: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于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于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82124.0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40136.32元、违约金701.58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于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志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6号
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111560.48元、利息及相关费用53188.68元、违约金3160.25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志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琼芳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8号
夏琼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夏琼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琼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23633.02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9522.73元、违约金6868.49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夏琼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99号
骆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骆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骆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45546.13元、利息及相关费用20350.84元、违约金1134.19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6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骆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国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0号
沈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69958.91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8039.37元及自 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国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1号
陈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104885.88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1625.99元、违约金3731.28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迎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3号
陈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104885.88元、利息及相关费用31625.99元、违约金3731.28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13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梅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4号
李梅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梅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梅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101361.29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31754.79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梅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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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顾海宽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5号
顾海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顾海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顾海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97864.78元、利息及相关费用62546.81元、违约金2367.19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顾海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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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房福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6号
房福建: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房福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房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39810.69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7438.72元、违约金1384.87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房福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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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伟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7号
梁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47922.89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6370.9元及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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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沙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8号
沙凡: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沙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沙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33503.5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6549.66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沙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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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崔万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09号
崔万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崔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崔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56844.3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26936.04元、违约金1344.55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崔万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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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凤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0号
陈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37938.15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2860.37元、违约金978.4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1号
陈思: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49999.05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5059.07元、违约金3245.99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窦和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2号
窦和柏: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窦和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窦和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本金26908.89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0151.61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窦和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12号
朱小仲: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小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小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2日的其中本金33217.76元、利息及相关费用19352.31元、违约金936.05元及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以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小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晓江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86号
李晓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赔偿款209046.26元。 2、判令被告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209046.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即2020年9月2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为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丁怀亮、郭振芹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288号
丁怀亮、郭振芹: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怀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赔偿5296.72元及违约金(以5296.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郭振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怀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
原告李初明诉被告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579号
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初明与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州市奔扬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初明42360.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