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均诉被告青岛德文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罗政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73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林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款995万元及利息(其中的45万元自2019年12月28日起,400万元自2020年5月29日起,550万元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被告德文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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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虎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2号
本院受理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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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4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蒋丽鹿角巷奶茶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者:蒋丽)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经营者:蒋丽)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经营者:蒋丽)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经营者:蒋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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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7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丁仁东奶茶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者:丁仁东)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经营者:丁仁东)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犧”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经营者:丁仁东)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经营者:丁仁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78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哉餐饮服务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者:彭燕)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经营者:彭燕)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犧”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经营者:彭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经营者:彭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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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爱燕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2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爱燕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犧”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5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鹿角南巷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者:夏化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经营者:夏化俊)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经营者:夏化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经营者:夏化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7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李平小吃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者:李平)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经营者:李平)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犧”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经营者:李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经营者:李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旋子食品经营部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88号
本院受理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旋子食品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经营者:梁岩)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经营者:梁岩)立即停止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使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服务及商品名称等;3、判令被告(经营者:梁岩)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4、判令被告(经营者:梁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鸿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中科启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44号
本院受理原告鸿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鸿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费共计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金计154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戴三头诉被告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戴爱荣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969号
本院受理原告戴三头诉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戴爱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陈燕芬诉被告刘峰、吕岩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81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芬诉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陈燕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一刘峰赠与被告二吕岩钱财的行为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吕岩返还原告陈燕芬14万元,及利息100元(实际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吕岩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广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舒眉
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6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广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支付拖欠截止2021年3月7日房租13120元及水电费3300元,违约金3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李元龙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98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农民工工资13326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邓慧诉被告范荣群、张君、张梓辰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撤2号
本院受理原告邓慧诉被告范荣群、张君、张梓辰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邓慧向本院递交的不服(2020)苏0105民撤2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