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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12.20,总第232期)
发布日期:2021-12-20
浏览次数:1,735

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丰新能源(石首)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730号

国丰新能源(石首)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国丰新能源(石首)有限公司、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6452.08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9元,减半收取1274.5元,由被告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822号 

赵林、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追加被申请人赵林为被执行人,在(2020)苏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徐州市地王恒鑫农资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5046元,由被告赵林、地王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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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金成诉被告李兴红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312号

李兴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成诉你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调解协议,支付剩余款项138000元,利息15021元(以1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化4.75%,自2019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7月4日,剩余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合计153021 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汪睿诉被告南京悦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03号

南京悦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睿诉你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早教费729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7292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亿鑫

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598号

杨亿鑫:

   本院受理南京市河西医院有限公司诉你名誉权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祥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露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47号

李露(身份证号340321198801104436):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祥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紫南京祥和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支付欠款44357.49元及利息(以44357.4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22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8 刘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许建诉被告邾根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161号

邾根兵: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诉被告邾根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许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刘德民被告何跃华、张桂芳、何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433号

何跃华、张桂芳、何璇: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民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刘德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陈日生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93号    

周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生与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强、洪从林、袁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办理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2栋1单元3203室不动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二、被告周强于上述抵押权注销登记完成后三日内协助原告陈日生将坐落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2栋1单元3203室过户登记至原告陈日生名下(原告陈日生同时向被告周强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本案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周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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