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嵇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02号
嵇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嵇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燕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晓燕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宏久、宋桂兰、苏捷
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79号
苏宏久、宋桂兰、苏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宏久、宋桂兰、苏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宏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47663.67元及违约金(以24766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苏宏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宋桂兰、苏捷对被告苏宏久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247663.67元部分及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苏宏久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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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1号
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南京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伍菊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欠交的社保款、滞纳金、管理费总计1279.58元。1229.58+50管理费=1279.58;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人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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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雪虹诉被告方鹂鹂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208号
方鹂鹂:
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王雪虹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208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133号
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煌电力装备科技有限公司25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计2570元,由被告南京中创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彦涛诉被告王明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50号
王明亚:
本院受理原告陈彦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明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陈彦涛借款7100元;二、驳回陈彦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陈彦涛负担44元,王明亚负担30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勇纬、刘春芳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50号
深圳市德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李勇纬、刘春芳:
本院受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全部剩余租金;2. 被告一支付违约金;3.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陈麒法官
原告唐君福诉被告堵文科、周薇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231号
堵文科、周薇薇:
本院受理原告唐君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唐君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堵文科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4万元;2、判令被告堵文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78元,自2019年11月14日起算,以年利率6%为计算标准,暂计至2020年4月26日,具体截止日期以被告实际还款日为准;3、判令被告周薇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审理,你们应按时到庭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张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文俊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1322号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文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015.01元。王文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案公告费300元,共计325元,由王文俊承担(此款与返还款一并支付给江苏梵克雅宝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抵冲其预交的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为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862号
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为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为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二、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为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的房屋租金以及房屋使用费共32885.95元、支付违约金43490.48元;三、驳回南京为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1348.5元,由被告江苏诺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