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伟诉被告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2821号
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伟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不得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5执1625号民事裁定书对苏AN8K29的车辆的查封、扣押。二、确认原告任伟为苏AN8K29车辆的所有人。三、驳回原告任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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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殷方深诉被告柯泽艺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08号
柯泽艺:
本院受理原告殷方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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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浒诉被告毛玥、罗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275号
毛玥、罗波:
本院受理原告许浒诉你、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许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毛玥、罗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暂不主张,保留追索的权利);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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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为珍诉被告朱明华、袁美琴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740号
朱明华、袁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汪为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朱明华、袁美琴共同向原告汪为珍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2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的金额扣除已付利息480000元,暂计至2020年5月13日为135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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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曹荣贵诉被告郭啸风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779号
郭啸风:
本院受理原告曹荣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啸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曹荣贵215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荣贵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广耀诉被告吴方锐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78号
吴方锐:
本院受理原告张广耀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方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广耀4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广耀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勇志诉被告张平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317号
张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勇志返还11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骆翠英诉被告张久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551号
张久林:
本院受理原告骆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久林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骆翠英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骆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杜若飞诉被告石金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48号
石金才:
本院受理杜若飞与石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杜若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石金才归还微信四笔借款,分别是2018年9月1日转账1000元;2018年9月18日微信转账两笔1000元,共2000元;2018年9月23日微信转账2000元;共计5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张山诉被告周朋、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84号
周朋、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山诉被告你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山车辆维修费2000元。二、周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山车辆维修费3400元。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周朋和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周朋和南京江南纯电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严导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268号
严导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欧玉晔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严导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钱1966元。2、所有诉讼和其他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严导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