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金九诉被告孔振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7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九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等。原告陈金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所租赁的钢管1149米及扣件890只,不能退还的,被告应按照钢管15元/米、扣件6元/只的标准赔偿原告共计22575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41300元(按100元/天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应继续计算至租赁物全部退还之日或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4990元(以被告所欠租金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20年1月申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应继续计算至所欠租金全部付清为止),上述诉请暂合计金额为68865元;
3、本案诉讼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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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淑影、王家春、袁西天、王圆圆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584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袁淑影偿付原告代偿款119201.74元,被告王家春、被告袁西天、被告王圆圆对该代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袁淑影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459元(自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7日,以119201.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3、请求判令被告袁淑影、被告王家春、被告袁西天、被告王圆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月8日起,以119201.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计算,最终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袁淑影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风险费用另计)、保全担保费1000元,被告王家春、被告袁西天、被告王圆圆对前述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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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2413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欧望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和被告签订地中央空调维修、保养合同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人民币7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25日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0.3%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张鑫诉被告南京浦云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62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鑫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张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1-5月的租金共15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空置损失6000元(暂算两个月);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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