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35号
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元,被告湖州左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51号
罗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罗瑞负担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52号
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6元,被告深圳北标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9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何大伟诉被告杨钢、戚林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1103号
杨钢、戚林美:
本院受理原告何大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杨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何大伟归还借款1734533元、利息(以173453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费3万元、保全担保费0.6万元。二、戚林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59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894元,由被告杨钢、戚林美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594元。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陈敏诉被告刘琴、吴金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05号
刘琴、吴金法: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刘琴、吴金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陈敏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00元,由被告刘琴、吴金法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5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郑阳诉被告邓德波、王雪蓉、刘习新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73号
邓德波、王雪蓉、刘习新:
本院受理原告郑阳诉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郑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区域代理店型。2、请求判令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技术培训服务费、品牌运营服务费、设计费等费用合计130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被告承担。4、被告邓德波、王雪蓉、刘习新在上述诉请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明康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387号
扬州明康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3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5元,减半收取2332.50元,由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英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171号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英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英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即向原告支付广告费人民币64680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延迟支付的广告费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罚息(上浮30%)自广告费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已付款部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罚息(上浮3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25日,为人民币137141.59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783946.5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谢美诉被告丁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287号
丁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美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丁明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
二O二O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严虎诉被告曲继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417号
曲继锋:
本院受理原告严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曲继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虎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8元,由原告严虎承担78元,被告曲继锋承担350元(被告承担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元。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蔡红俊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9号
蔡红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3487.39元及2018年5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3元,公告费300元,共1653元,由被告蔡红俊负担(此款由被告蔡红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闯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8号
陈闯: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9976.33元及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9元,公告费300元,共2899元,由被告陈闯负担(此款由被告陈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何迎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7号
何迎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1481.61元及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元,公告费300元,共1282元,由被告何迎春负担(此款由被告何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佳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43号
李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2673.13元及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7元,公告费300元,共2767元,由被告李佳佳负担(此款由被告李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6号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6188.39元及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3元,公告费300元,共3293元,由被告李伟负担(此款由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卢中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63号
卢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卢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27986.29元及2019年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公告费300元,共3630元,由被告卢中华负担(此款由被告卢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陆蓓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4号
陆蓓: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2713.38元及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公告费300元,共1532元,由被告陆蓓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吕清平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3号
吕清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吕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1015.47元及2019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公告费300元,共1482元,由被告吕清平负担(此款由被告吕清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倪金程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50号
倪金程: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倪金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5571.44元及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公告费300元,共2711元,由被告倪金程负担(此款由被告倪金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裴选品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48号
裴选品: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裴选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3681.59元及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元,公告费300元,共1309元,由被告裴选品负担(此款由被告裴选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浦静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45号
浦静: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蒲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4963.7元及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9元,公告费300元,共2829元,由被告蒲静负担(此款由被告蒲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沈俊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61号
沈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2330.75元及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元,公告费300元,共2349元,由被告沈俊华负担(此款由被告沈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志娟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46号
王志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1261.66元及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公告费300元,共1726元,由被告王志娟负担(此款由被告王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婷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64号
吴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5692.25元及2018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元,公告费300元,共1711元,由被告吴婷负担(此款由被告吴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郑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962号
郑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36976.04元及2019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7元,公告费300元,共3877元,由被告郑芹负担(此款由被告郑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胡磊诉被告吴召辉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445号
吴召辉:
本院受理原告胡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磊货款29421元整及逾期利息(以29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元,由被告吴召辉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