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2948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章怀新媒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住房押金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房费24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胜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99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12088.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 (以原告代被告偿还金额为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自原告代被告偿还之日起至被告偿还原告之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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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茂宏诉被告石艮高、南京鼎全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320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茂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所欠原告货款7000元,并共同赔偿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上浮50%为标准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5: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华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2021)苏0105民3361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华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南京华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7042.48,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月116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并加计50%计算,直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王勇诉被告苏州摩根泰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余欣、苏州摩根泰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98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苏州摩根泰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余欣、苏州摩根泰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598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王勇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4741元,保全费4220元,共计8961元。由原告王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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