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365号
谢洲青:
本院受理原告张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洲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洁房屋租赁押金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被告谢洲青负担(该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立案庭
(2020)苏0105民初5560号
夏添:
本院受理原告时晓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整,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至本案立案之日利息损失约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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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广西桂邕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云合景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未之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51号
南京云合景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未之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桂邕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云合景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未之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桂邕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7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被告南京云合景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桂邕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9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6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69元,由被告南京云合景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未之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0)苏0105民初6317号
王爱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艳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575号
南京神涛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神涛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鹏退还货款6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15元,由被告神涛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9)苏0105民初9699号
南京久玖玉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浏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久玖玉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浏支付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久玖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久玖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浏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542号
詹恒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小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5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小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小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0)苏0105民初2632号
赵长彬:
本院受理原告娄兰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长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娄兰生工资9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被告赵长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0)苏0105民初5895号
苏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樊振伟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张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樊振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2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2020)苏0105民初6049号
南京贝婴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冰洁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张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莫冰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未使用的婴儿游泳卡金额,折合约人民币4420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