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汇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829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零七优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费14916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偿清时止以14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20年8月15日,金额为6195元,共计211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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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培华诉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3273号
本院受理原告孙培华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孙培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南京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3999元、支付利息暂计980元(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利息计算方法以货款13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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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俊凤诉被告王华友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80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归还供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61500元,共1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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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孙建亚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90号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8254.9元,公摊水电费1099.91元,共计9354.81元,并支付应交数额2%的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乾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噢得了贸易有限公司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29号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南京乾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乾昌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居间费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诉被告南京暖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05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王志文龙虾馆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105民初6005号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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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