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有福诉被告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480号
安徽省金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有福诉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王有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8.4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姜超、李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77号
姜超、李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诉被告姜超、李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2833.37元,利息22985.04元,本金罚息827.25元,利息罚息369.44元,(利息及本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5日);并承担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一审律师费64000元;3、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5、原告队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汇金中心C地块C幢2214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分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季文亮诉被告丁文彬、丁丽群、吴心保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965号
丁文彬、丁丽群、吴心保:
本院受理原告季文亮诉你们及第三人丁丽娜、王学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季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2元,予以免收;保全费2820,由原告季文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沈苗云诉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927号
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沈苗云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沈苗云工资5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元作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24%的标准予以计算)。二、被告南京市许老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苗云经济补偿金2000元。三、驳回原告沈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家朋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张鑫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433号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家朋水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郑家朋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386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张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梁中胜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姚俊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858号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姚俊良:
本院受理原告梁中胜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江苏强荣建设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梁中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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