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正来、王薇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786号
本院受理原告赵正来、王薇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正来、王薇支付租金34125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赵正来、王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0元,由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930元。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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