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华尔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092号
南京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华尔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华尔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江苏华尔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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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083号
张君:
本院受理原告范荣群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范荣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予以免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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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036号
徐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春花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强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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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26号
左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健借款6万元、利息3300元和其他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7元,由被告左兵承担(此款由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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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缪德辉、张婷婷
(2020)苏0105民初6059号
缪德辉、张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缪德辉、张婷婷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79048.13元及截至2020年7月1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839829.25元(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的标准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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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民初11264号
畅玉程:
本院受理原告苏宇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畅玉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宇各项损失合计7421.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畅玉程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1442号
王俊、江苏苏蜜蜂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才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俊、江苏苏蜜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福才支付欠款6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俊、江苏苏蜜蜂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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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269号
赵旋:
本院受理原告李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慧货款7650元,同时原告李慧退还17盒CM朝美儿童防护口罩(若少一盒,按450元/盒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李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海轩科技有限公司
(2020)苏0105民初1653号
江苏海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19元,由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季文亮诉被告丁文彬、第三人丁丽娜、王学军、丁丽群、吴心保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965号
丁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季文亮诉你、第三人丁丽娜、王学军、丁丽群、吴心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季文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2元,予以免收;保全费2820,由原告季文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824号
丁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姚再龙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姚再龙各项损失12896.82元。二、驳回原告姚再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丁子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