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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10,总第104期)
发布日期:2021-06-10
浏览次数:1,752

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2306号
南京基晨广利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你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原告南京香柏木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植物租赁款1088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杨明诉被告滕霏霏、范新民、潘雯俐、范凯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6号
滕霏霏、范新民、潘雯俐、范凯: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玉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诊疗费363.4元、鉴定费110.3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448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崔超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978号
崔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快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2013年10月2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同时判令被告交回所有以原告名义办理的牌、证,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案涉车号为苏A5877Y的车辆转出;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车辆挂靠费6000元、保险费用10080.32元,并承担违约金10351元(按年15.4%的标准计算,自欠款之日起到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5日);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计5000元;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赵守全诉被告中润油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50号
中润油联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守全诉你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赵守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充值余额940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100元,法律咨询费200元。共计:154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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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鑫诉被告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04号
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鑫与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骉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樊鑫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元。二、驳回原告樊鑫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汤文力、李福芹诉被告戴爱荣、赵雪宝、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8285号
戴爱荣、赵雪宝:

     本院受理原告汤文力、李福芹诉你、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雪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文力、李福芹工资10218元。河南省宜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戴爱荣应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与赵雪宝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雪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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