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被告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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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波诉被告施建彬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波支付材料款130847元;二、被告施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波支付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计;以13084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三、被告施建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波支付律师费8000元;四、驳回原告刘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元,减半收取1538.5元,保全费1214元,合计2752.5元,由被告施建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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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月蓉、李宏新诉被告刘炳成、刘玉水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月蓉、李宏新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王月蓉、李宏新与被告刘炳成、刘玉水于2019年5月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9年8月23日解除;二、驳回原告王月蓉、李宏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原告王月蓉、李宏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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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祁海玲诉被告王文祥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祁海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许浩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王欣雅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王欣雅年满18周岁止;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