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伯君诉被告孙亚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111号
孙亚洲:
本院受理原告刘伯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伯君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原告张磊诉被告汤晨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645号
汤晨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902元、利息303.61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9日起,以3590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许艳诉被告李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18号
李夏:
本院受理原告许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许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三年来所受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阎寒诉被告李林、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51号
李林、南京人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阎寒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阎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房租49000元整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金凯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左建苗、曹加健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233号
左建苗、曹加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凯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金凯达消防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电梯使用费12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二、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5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张黄荣诉被告张云龙、张梓雲、杨槐、濮玉斌、张红锐、刘小明、张卫鸿
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42号
张云龙、张梓雲、杨槐、濮玉斌、张红锐、刘小明、张卫鸿:
本院受理原告张黄荣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黄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七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欠款445800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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