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成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024号
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成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冷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成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物业费、水费等共计115057.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成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唯品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166号
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唯品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唯品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押金300404.52元。二、驳回原告唯品会(沈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邹恒荣诉被告王进朝、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258号
王进朝、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邹恒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邹恒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南京市第一医院河西分院工地弱电工劳动报酬3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25庭
原告孙进军诉被告卜习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03号
卜习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进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孙进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锦鹏旅行社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587号
南京锦鹏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3959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罚款35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陆真国法官
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锦鹏旅行社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588号
南京锦鹏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章罚款105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陆真国法官
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杰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276号
夏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19347.82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557.7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陆真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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