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涛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46号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6083.33元及违约金(以26083.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东华联合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马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东为(南京)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房天得和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833号
中房天得和南京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为(南京)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贰拾陆万元整;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贰万零伍佰柒拾元玖角柒分,以2600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2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并实际计算至被告全部支付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牟男诉被告邢士强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161号
邢士强:
本院受理原告牟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邢士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牟男剩余货款58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邢士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张俊诉被告林东、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邵传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59号
林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与你、南京东腾建设有限公司、邵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借款本金823万元及利息(以823元为本金,自2016/11/14出借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LPR四倍利率支付;其中自2016/11/14出借□至2021年6月31日按照LPR四倍利率计息436909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35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3日解除。二、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奥体中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66684.56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296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486元,由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旭东诉被告中农批(江苏)商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12476号
中农批(江苏)商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旭东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永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中农批(江苏)商业投资发展有限贵任公司立即支付:1.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1月份拖欠工资计人民币:30000.00元,2.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15日工资计人民币:47326.00元:二者合计人民币:柒万柒仟叁佰贰拾陆圆整(¥: 77326.00)。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单春阳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苏美仑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54号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苏美仑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春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单春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23日期至2021年10年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