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蓝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爱尚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353号
山东爱尚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蓝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诉你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爱尚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蓝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返还6台楚风牌车辆(车牌号分别为苏CD05165、苏CD06062、苏CD03995、苏CD02660、苏CD02665、苏CD08576)。二、被告山东爱尚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蓝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132300元、占有使用费2303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违约金(逾期租金)294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蓝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14元,减半收取计4257元,保全费2839元,合计7096元,由原告南京蓝图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4370元,被告山东爱尚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72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张佳利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小叶诉被告史方飞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683号
史方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小叶支付货款447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459元,由被告史方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邓晏如诉被告陆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63号
陆斌:
本院受理原告邓晏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7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的利息529514元及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按同期lpr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赵策诉被告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万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26号
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江万涛:
本院受理原告赵策诉被告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江万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赵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2017年8月17日《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章程》、《南京岩朔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冯兆华诉被告抚远市抚远镇宏润俄货批发、王德斌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78号
抚远市抚远镇宏润俄货批发、王德斌:
本院受理原告冯兆华诉你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298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989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冯兆华诉被告抚远市抚远镇天成俄罗斯商铺网店、牟淑雅
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79号
抚远市抚远镇天成俄罗斯商铺网店、牟淑雅:
本院受理原告冯兆华诉你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8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828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朱昌福诉被告张玉存、张书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536号
张玉存、张书远:
本院受理原告朱昌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696元{按本金3万元,年利率15.4%(以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基准的4倍计算,自借款到期次日暂计至立案之日)本息 合计:32696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欣睿诉被告高杰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58号
高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欣睿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额5440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江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强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539号
李桂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天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4.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3日的迟延履行罚息3.2万元(按照年利率1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龚茂平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刘红国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350号
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刘红国:
本院受理原告龚茂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劳动薪酬:2021年7月份底薪4000元,8月份底薪4000元,9月份1199元,泳教课时费:6月份课时费1270元,7月份课时费7710元,薪资共计:18179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754.87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319元;2、由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瀚卿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刘红国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352号
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刘红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瀚卿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动薪酬:2021年7月份底薪2000元,6月份课时费70元,7月份课时费7270元,8月份工资2000元,9月份工资1000元,薪资共计:934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670元;2、由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单春阳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苏美仑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54号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苏美仑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春阳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单春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23日期至2021年10年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蒋南萍诉被告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107号
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南萍诉被告南京华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蒋南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副本之日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与区域经营合同》解除;二、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35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合同款135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许啸天诉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752号
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啸天诉被告南京佐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许啸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现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4月23号签订的有关“煎饼来了”项目的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以及押金:10000元押金、29800加盟费。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诉被告南京好搜家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43号
南京好搜家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诉被告南京好搜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缘不二艺术创意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并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合理费用1000元,共计21000 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小萝丽沐足中心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53号
南京市建邺区小萝丽沐足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小萝丽沐足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苏州市奋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电视剧作品《青春正能量之我是女神》的点播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支付共计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从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55号
高从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从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设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焦作市素图图文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实施的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杈的行为,賠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含受理费和保全费)。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程诉被告周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410号
周进:
本院受理原告张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熙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营运费84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