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文松诉被告陈红厂、于晓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701号
于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于文松诉陈红厂、于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于文松不服(2020)苏0105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偿还借款340605元及利息(以340605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及二审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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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恒、南京一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202号
李恒、南京一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海峡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744495.00元、逾期付款利息47835.00元(暂计),按日万分之五计到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9月20日至2021年1月20日电费8533.80元2、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2000元(以上总计:82433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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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进诉被告河南天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悦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68号
河南天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悦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进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中介费2500元;2、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房屋租金15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房屋押金5000元4、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物业费1446元;上述各项,总计人民币23,946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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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娜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3204号
黄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建邺区江东中路80号金盛国际家居江东门广场建材东广场负一楼C区2号摊位交还给原告;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2355元及违约金185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 17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占有使用费65638元 (暂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按照每月32819元标准计算至实际交还之日);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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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洪涛诉被告欧奎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3224号
欧奎丰: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王洪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家装拆除款6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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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刘阳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22号
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方向原告支付代偿赔偿款210860元。2、判令你方支付因原告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以2108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支付保险金之日(即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你方实际给付之日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你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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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徐昌文诉被告吉国峰、刘雪峰、尹国仓
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41号
吉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徐昌文诉你、刘雪峰、尹国仓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昌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贰拾柒万贰仟捌佰壹拾肆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3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陈再俊诉被告吉国峰、刘雪峰、尹国仓
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42号
吉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再俊诉你、刘雪峰、尹国仓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再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贰万伍仟捌佰壹拾壹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此次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3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王勇诉被告苏州摩根泰富上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余欣、苏州摩根泰富上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598号
苏州摩根泰富上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余欣、苏州摩根泰富上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被告苏州摩根泰富上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余欣、苏州摩根泰富上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6月1日缺席判决后,原告王勇不服,于2021年6月16日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5598号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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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畅千慧诉被告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郭志航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82号
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郭志航:
本院受理原告畅千慧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畅千慧支付租金3780元、水费256元、电费363元、燃气费575.57元、物业费及公摊电费662元,合计5636.57元。二、被告郭志航对被告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涌泉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郭志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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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原告耿立勇诉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高海广、刘兆发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745号
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高海广、刘兆发:
本院受理原告耿立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变更诉请申请、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耿立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5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南京诚厦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就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海广就被告滁州睿团壹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定金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280/716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诉被告孙世云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145号
孙世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诉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开庭传票等。原告李国良、毛新枝、李闻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由原告李国良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1号嘉业阳光城云景苑7幢1单元1302室房屋中毛新枝、李闻韬、被告孙世云房产份额进行折价归并,案涉房屋产权归原告李国良所有;2、原告李国良向毛新枝支付房屋折价款76000元、向李闻韬支付房屋折价款76000元、向被告孙世云支付房屋折价款15200元;3、判令被告孙世云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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