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炜、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39号
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张炜、明发集团南京浦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21930.62元,支付截止2021年4月8日的利息90092.07元、罚息2315.5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一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沿山大道189号阅山居26幢1单元101室的不动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套不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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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52号
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焦皖明、刘健康、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1901.63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含罚金、复利)18903.4元,并继续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及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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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付明光、吴士敏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43号
付明光、吴士敏: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付明光、吴士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商业贷款本金349229.22元及截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3290.14元,并继续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 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公积金贷款本金495311.14元及截至2021年2月1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110.7元,并继续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罚息、复利。3.请求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及费用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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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宝琳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1号
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宝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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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梁占祥诉被告丁益民、张伟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689号
丁益民、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梁占祥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丁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梁占祥装修款1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张伟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丁益民、张伟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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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徐宏诉被告陈绍泉、沈建兵、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180号
费国华、季绍芝:
本院受理原告徐宏诉被告陈绍泉、沈建兵、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05民初7180案件的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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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婷、叶楠诉被告戴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682号
戴璐:
本院受理原告罗婷、叶楠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罗婷、叶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存量房买卖中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解押手续;2.赔偿违约金130万,律师费8万;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徐侠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姿美康美容美体中心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952号
南京市建邺区姿美康美容美体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徐侠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徐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交通费共计894.48元;2.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3.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刘诚诉被告林兆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99号
林兆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诚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房屋租金9800元以及所产生的水电气相关费用;2.解除房屋租赁协议;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葛超诉被告南京万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81号
南京万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葛超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葛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服务费3000元;2.赔偿租金10300元、误工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申长林诉被告钱皓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50号
钱皓:
本院受理原告申长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钱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申长林支付1200元。二、驳回原告申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钱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唐根国诉被告邓洪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86号
邓洪辉:
本院受理原告唐根国与被告邓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唐根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唐根国撤回对被告邓洪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根国承担。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枭荣诉被告南京万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53号
南京万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枭荣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小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62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曰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计算至全部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倪立贵诉被告李伟、南京博诺萨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978号
李伟、南京博诺萨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倪立贵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小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装修承包款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2020年12月19日,逾期利息暂计483.3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
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77号
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小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维修费用2,427,235.3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8,170.61元;以上合计3,155,405.9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