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05民初6121号
赵斯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2020)苏0105民初3280号
缪杨: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缪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1026.78元及2018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被告缪杨负担(此款由被告缪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79号
蔡玉枫: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玉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78603.25元及2018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被告蔡玉枫负担(此款由被告蔡玉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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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39号
史军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5764.58元及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挂失工本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被告史军文负担(此款由被告史军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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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3236号
黄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8292.92元及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被告黄岩负担(此款由被告黄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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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35号
何绍荣: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绍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0001.1元及2018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由被告何绍荣负担(此款由被告何绍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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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5民初3234号
王秋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32845.59元及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被告王秋萍负担(此款由被告王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33号
冯春喜: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春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2732.02元及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但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元,减半收取1483.5元,由被告冯春喜负担(此款由被告冯春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3227号
陈兴栋: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兴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6437.82元及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他手续费,但利息、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被告陈兴栋负担(此款由被告陈兴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军、王贺涛、王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026号
王军、王贺涛、王海: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扣除保证金后的租金、违约金、律师费总金额292081.16元。二、被告王贺涛、王海对被告王军上述292081.16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贺涛、王海向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军追偿。三、驳回原告天津福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71元,减半收取3535.5元,由被告王军、王贺涛、王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2020)苏0105民初2965号
丁文彬:
本院2020年10月30日向你公告(2020)苏0105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书,有笔误,第6-7行“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特此更正。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74号
肖瞻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瞻宇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209370.07元,其中本金115292.93元,利息77313.87元,违约金14356.25元,分期手续费2407.0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4-12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2020)苏0105民初5496号
李巍: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巍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296200.48元,其中本金108212.79元,利息132185.57元,违约金55298.02元,分期手续费504.1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0-02-1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