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极米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10679号
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极米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第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南京极米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XK0116-苏-001893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无效。二、被告江苏天合新纪元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极米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天合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月华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667号
蔡月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月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54元,由被告蔡月华负担577元,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7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O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李艳诉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德高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78号
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德高: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艳支付货款22086元;二、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艳支付违约金3000元;三、被告孙德高对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27元,由被告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镖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德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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