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英诉被告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爱保理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77号
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爱保理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英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何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261914.2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万元自2021年4月16日、10万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3%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朱正洪诉被告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爱保理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684号
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爱保理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正洪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正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3%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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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惠诉被告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爱保理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713号
江苏小微企业融资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爱保理南京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文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给付原告10221.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万元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7.3%计算);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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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汇金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894号
南京弘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金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汇金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365977.81元;2、判令被告分别以286250.71元、79727.1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8月1日、2020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萆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13240.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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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公信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民珠、傅瑜、卢永奎、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291号
黄民珠、傅瑜、卢永奎、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公信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民珠、傅瑜、卢永奎、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公信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傅瑜向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向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15日为499290.41 元);2、判令被告卢永奎、被告黄民珠对被告1傅瑜向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人民币3499290.4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深圳市公信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辉杰、卢永奎、许和生、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301号
苏辉杰、卢永奎、许和生、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公信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辉杰、卢永奎、许和生、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公信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辉杰向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金人民币310万元,并向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 15 日为406605.34元);2、判令被告卢永奎、被告许和生对被告苏辉杰向第三人滁州华鼎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本金及利息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暂总计人民币3506605.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安徽金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56号
安徽筑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安徽金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51189.3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559元(欠款金额的5%);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3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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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林成诉被告艾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409号
艾磊:
本院受理原告林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艾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成借款本金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艾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广森诉被告刘银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43号
刘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森诉被告刘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广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081.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诉被告马素琴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738号
马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390808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开始计算,按照银行LPR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为皇、王正花、姜乾帮、姜凤仙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274号
王正花:
本院受理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姜为皇、王正花、姜乾帮、姜凤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姜为皇、王正花归还原告代偿款331000.02元、利息993元(以33100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0.3‰/日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9月3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100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姜为皇、王正花承担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3.姜乾帮、姜凤仙就姜为皇、王正花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井荣、徐兰花、严永生、江苏富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严井富、周素红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297号
徐兰花:
本院受理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严井荣、徐兰花、严永生、江苏富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严井富、周素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严井荣、徐兰花归还原告代偿款1141143.26元、利息3423.43元(以1141143.2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照0.3‰/日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26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1143.2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严井荣、徐兰花承担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3.严永生、江苏富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严井富、周素红就严井荣、徐兰花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41143.2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0.6‰/日的标准计算)。4.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沈小燕诉被告刘德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60号
刘德贵:
本院受理原告沈小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9年10月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1年9月,按月3000元计息,共69000元整);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魏宝珍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724号
魏宝珍:
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7595.0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97595.09元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洲岛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月铭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928号
陶月铭: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洲岛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绿洲苑7栋2301室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2401.44元(每月物业服务费为1.2元/月/平方米*83.38平方米,按24个月计算)及公摊水电费300元,并按照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7.2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以上共计2708.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来福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49号
蓝来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锦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2元,公共能耗费8元,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的汽车停放费980元,合计1100元;2.判令被告另支付滞纳金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信科商贸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728号
江苏信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欣傲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银行2021年新版一年定期利率,1.75年利率;2.判令被告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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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钱孝燕诉被告段申慧、王燕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15号
段申慧、王燕:
本院受理原告钱孝燕诉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钱孝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两被告于2019年11月6日设定的座落在南京市建邺区莲池路48号19幢二单元1707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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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彭爱珠诉被告王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846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彭爱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学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5000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2000元,医疔费:172.5元,医用器械费:115元,交通费:34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电动自行车受损损失费:6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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