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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22,总第110期)
发布日期:2021-06-22
浏览次数:1,858

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海勤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09号
姜海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万镇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苏州万志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708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192075.55元(以7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2月2日),合计900075.5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浩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幻高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07号
江苏幻高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浩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佣金116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中介佣金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翠萍诉被告杨洲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63号
杨洲:

     本院受理原告陈翠萍与被告杨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翠萍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杨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覃家统诉被告李显冬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378号
李显冬:

     本院受理原告覃家统诉你(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覃家统与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的《软件产品代理协议》于2020年6月28日解除;二、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覃家统支付47840元;三、驳回覃家统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1295元,由银土公司负担1036元,覃家统负担259元,反诉部分2150元,由银土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南京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南京化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45号
南京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诉你、南京化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南京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南京化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46号
南京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诉你、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南京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南京化工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547号
南京物资实业集团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市企业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范辉诉被告南京泓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金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921号
南京泓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金勇:

     本院受理原告范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范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1.6万元,并按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程能中诉被告李翔、王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83号
李翔、王冉:

     本院受理原告程能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程能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f月17日起,按年利息24%计算,暂计计算至2020年5月25日为82133元),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要费用(律师费3000)元;2、判决原告有权对抵押财产折现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还款责任承担共同还款;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王芹食品经营部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882号
南京市建邺区王芹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的(2020)苏0105民初6882号判决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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