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332号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支付货款39450.9元(收款户名:南京市建邺区欣艺泽食品经营部,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莫愁支行,账号:93160154730000791)。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被告南京薇狄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631号
南京润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379766.53元及利息17729125.18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详细计算方式见:南京中润项目应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表);3、请求确认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被告支付水电费7214.45元;5、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投保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翟柏杨诉被告付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079号
付裕:
本院受理原告翟柏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创幻借款本金148698元以及产生的利息(以本金148698元为基数,以年化率24%即系,自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亮诉被告赵伟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01号
赵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袭美玲诉被告程燕、黄煜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王瑢、何旻、高其勇、杨林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2829号
程燕、黄煜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王瑢、何旻、高其勇、杨林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袭美玲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袭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17)苏0105执恢126号;2、请求撤销南京市建区人民法院执行产分配方案(2017)苏0105执恢126号之二;3、裁定除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对拍卖房产依法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以外,原告为第一顺序分配权人;4、裁定第三人黄煜辉、王、何、高其勇、杨林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享有拍卖房产分配权。事实与理由: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未还,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贵院査封被告所有的涉案房产,而且为第一查封人,后经法庭调解,贵院做出(2012)建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调解。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所6月12日原告依法向贵院中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拍卖查封涉案房产。因被执行人程燕与被执行人黄鸣涛系夫妻关系,同日原告申请追加黄鸣涛为被执行人,并执行黄鸣涛名下的程燕与黄鸣涛夫妻共有房产。案件执行过程中第三人黄煜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王路、何旻、高其勇、杨林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做出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17)苏0105执恢126号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17)苏0105执恢126号之二,但二次分配方案均为错误。具体如下: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债权直接按照银行提供的数额确认分配,显然不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因债权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依法应当优先受偿权,但雨花台支行的债权并未诉讼,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权,贵院也未对上述债权的合法性和债权数额进行听证和裁定确认,直接按照银行提供的数额确认分配,显然不妥。二、第三人黄煜辉不应当参与涉案房产拍卖价款的分配,第三人黄煜辉参与分配,取得款一半的拍卖款,据法无据。黄煜辉在执行分配的听证过程中认为:拍卖的房产系接受赠与的,并承认自己在父母购房时不具有支付能力。而黄煜辉并未向法庭举证,相反,涉案房产在南京市房产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料显示黄煜辉取得涉案房产的分额是买受取得,而并非赠与。黄煜辉也没有向法庭举证其购买涉案房产支付过房款,也没有说明购买房屋的款项来源,而实际上涉案房屋购买时黄煜辉尚未成年,没有买过能力,黄煜辉自己也承认在父母购房时不具有支付能力。再者,拍卖的房产系接受赠与的,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退一万步,即使黄煜辉享有涉案房产的份额,但,也不能证明享有50%,贵院也应当进行产权份额的确认。三、第三人黄鸣涛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黄鸣涛名下的程燕与黄鸣涛夫妻共有房产应当为可执行房产。被告程燕与黄鸣涛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25日オ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程燕所欠原告的债务发生在2008到2010年期间,被告借款的原因也是因为其夫黄鸣涛做生意所用。其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黄鸣涛汉中门大街21号5幢401室房产本来就是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的福利房产,因被告程燕为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分行员工,分配获得汉中门大街21号5幢401室房产,在被告程燕与黄鸣涛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改购买,理应属于被告程燕与黄鸣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债权是于被告程燕与黄鸣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第三人黄鸣涛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黄鸣涛名下的程燕与黄鸣涛大妻共有汉中门大街21号5幢401室房产应当为可执行房产。但原告于2014所6月12日原告依法向贵院申请追加黄鸣涛为破执行人,并执行黄鸣涛名下的程燕与黄鸣涛夫妻共有房产。贵院应当裁定,但确没有作为。四、王珞、何旻、高其勇、杨林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申请参与涉案房产拍卖价款的分配。虽然法律规定合同的债权受法律保护,除优先债权外,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全部收齐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但这一规定主要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而本案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的要求。第一、被执行人目前还有南京市汉中门大街21号5幢401室房产可供执行。也还有其他财产尚未查明,不属于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第二、第三人黄煜辉并不是债权人,其所谓拍卖的房产系接受赠与的,没有证据,也无法律依据,更未得到任何有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不应当参与涉案房产拍卖价款的分配。第三、黄鸣涛名下的程燕与黄鸣涛夫妻共有汉中门大街21号5幢401室房产目前并没有拍卖,也没有评估,因此目前并不能得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中请执行的债权。综上所述: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债权直接按照银行提供的数额确认分配,显然不妥:第三人黄煜辉未能证明其依法获得涉案房产不应当参与涉案房产拍实价款的分配:第三人黄鸣涛应当追加为被执行人,黄鸣涛名下的程燕与黄鸣海夫妻共有房产应当为可执行房产:王瑢、何是、高其勇、杨林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当申请参与涉案房产拍卖价款的分配:思请法庭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280/716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应洪亮诉被告南京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伟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261号
南京友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伟:
本院受理原告应洪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89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魏丽诉被告陈平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694号
陈平:
本院受理原告魏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6660元及利息5282.72元(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至2020年8月31曰,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96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共计311942.72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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