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辉诉被告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63号
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辉诉你、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3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支龙诉被告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新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64号
安徽中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支龙诉你、江苏浩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5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郑光海诉被告南京智葶餐饮有限公司、南京慧葶餐饮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2号
南京智葶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光海诉你、南京慧葶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500元(2021年4月18日-2021年5月24日,10000/4*5=12500;2021年6月29日-2021年7月21日,12000/4*3=9000);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12000/2*1)。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夏顺才、谢友兰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207号
南京顺才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夏顺才、谢友兰:
本院受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系争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计人民币283554元。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因迟延支付租金而产生的滞纳金10270.96元,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85066.2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用25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4391.16元。5、请求判决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原告对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390号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日辉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金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宣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郑胜海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32号
上海宣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郑胜海: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金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2019年5月16日签署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19-52);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合同款4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11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律师费和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姚倩诉被告陈宗祥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45号
陈宗祥:
本院受理原告姚倩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姚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宗祥返还人民币90000元。2、陈宗祥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薇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88号
张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6671.61元(包括本金45645.75元、利息924元和罚息101.8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保费共计人民币222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理赔款46671.61元资金占用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自2021年4月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暂时计算为12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李怀华诉被告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华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85号
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怀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李怀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商业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3912元、物业费13716元、租金8347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广建诉被告阙向军、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48号
阙向军:
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建诉你、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50875元款项及利息(以50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祥中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98号
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祥中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南京祥中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预付款3876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日止,计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被告绛县开发区鑫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祥中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2018年4月8日购买工业萘252520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6月14日购买工业萘147798元的增值税发票。
本案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田丰华诉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飞、南京开之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销)、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
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47号
胡飞、南京开之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销)、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
本院受理原告田丰华与被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胡飞、南京开之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销)、施卫波、施伟东、申思凯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含赔偿请求总清单)、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含疫情防控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层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