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孙婵、马雷想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99号
孙婵、马雷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孙婵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52667.6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52667.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4%计算);2、判令被告一孙婵支付律师代理4580元;3、判令被告二马雷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二名下位于无锡市太湖威尼斯花园一号公寓202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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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邵媛媛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62号
邵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38407.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38407.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的标准自2020年5月28日(理赔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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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维冉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64号
徐维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9115.6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911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的标准自2020年5月29日(理赔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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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麒麟诉被告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南京金鹰世界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711号
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南京金鹰世界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麒麟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沈麒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35198.2元;2,判令被告支付延迟退款利息2021年5月4日至2021年8月5日:35198.2元x3个月xl5.4l%一1355.13元两项费用合计36553.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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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娟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79号
周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保卫、周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70889.18元、利息242.67元,合计71131.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8088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7月12日止;另以70889.1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蔡保卫、周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8元,减半收取计864元,由被告蔡保卫、周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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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三次方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7138号
大连三次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大连三次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5216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日止,计息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三次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3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霞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28号
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754.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0754.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媛媛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29号
陈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2851.99元、逾期保费3479.6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2851.9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亚军诉被告汪健伟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767号
汪健伟:
本院受理原告赵亚军诉被告汪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493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吴海宁诉被告居鹏
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59号
居鹏: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宁诉被告居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所付全额定金两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许瑶诉被告胡宏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677号
胡宏超:
本院受理原告许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4.6%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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