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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23,总第112期)
发布日期:2021-06-23
浏览次数:1,946

原告王家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4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家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家梅返还房屋装修款180412.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家梅支付租金35915.75元及利息(以35915.75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王家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5元,减半收取2273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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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傅洁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5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傅洁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傅洁返还房屋装修款206137.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傅洁支付租金23415元及利息(以23415元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傅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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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凌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99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叶凌琳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凌琳返还房屋装修款181500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凌琳支付租金37310元及利息(以37310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叶凌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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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秀芳、武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芳、武悦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秀芳、武悦返还房屋装修款232012.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秀芳、武悦支付租金26425元及利息(以26425元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武秀芳、武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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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阳、颜珊珊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6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阳、颜珊珊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阳、颜珊珊返还房屋装修款180412.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阳、颜珊珊支付租金34450元及利息(以34450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赵阳、颜珊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23元,减半收取2262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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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0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返还房屋装修款232012.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袁志华、李大东支付租金28045.79元及利息(以28045.79元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袁志华、李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1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健诉被告俞洋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1号
俞洋:

     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俞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俞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健借款本金3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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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赵良军诉被告傅中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801号
傅中捷:

     本院受理原告赵良军与被告傅中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801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中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良军借款本金14998元;二、驳回原告赵良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赵良军负担24元,被告傅中捷负担197元。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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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兴海诉被告江作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6119号
江作成:

     本院受理原告丁兴海与被告江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119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作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兴海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1200元,合计1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江作成负担。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号
江苏畅游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安徽瑞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鼎欣办公家具经营部诉被告南京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345号
南京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鼎欣办公家具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家具款4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林享乐诉被告王本林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303号
王本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享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转简易程序裁定书等。原告高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78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上海徽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宝琳、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91号
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宝琳、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徽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安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817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止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郭宝琳对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对被告南京金阳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安怡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76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怡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安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安怡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酒店房屋管家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南京慕特斯公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款181500元,并支付利息(自款项支付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750元;4、判令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凌诉被告龚伟伟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35号
龚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凌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实际形成的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17277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完成装修工程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1067元[其中包括原告承租过渡性住房发生的房租损失18300元(暂计算3个月,具体金额以原告能够入住新房前发生的全部租金为准)、中介费3000元、承租房屋承担的物业费损失2252元以及装修款的贷款利息损失7515元,并扣减被告已赔偿的2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025)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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