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合车、马学军诉被告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49号
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合车、马学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合作服务与区域经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项下款项1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刘美荣诉被告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144号
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与区域经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授权费用10000元、服务费用5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曹云诉被告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563号
南京瑞宝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服务与区域经营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款100000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赵欣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416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欣与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欣2020年11月、12月工资4040元。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薛忠家诉被告王昌海、肖志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008号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诉你、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薛忠家的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