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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24,总第113期)
发布日期:2021-06-24
浏览次数:1,972

原告黄婷诉被告张健、郑静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5号 
张健、郑静乐:

     本院受理原告黄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婷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50元,由被告张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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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广富诉被告陈廷根、余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94号 
陈廷根、余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广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104246.95元,其中本金101290元,利息2956.95元(利息以年利率12%为标准,从实际借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1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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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杨明诉被告滕霏霏、范新民、潘雯俐、范凯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6号 
滕霏霏、范新民、潘雯俐、范凯: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玉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诊疗费363.4元、鉴定费110.3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3448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周健诉被告江苏华桠融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347号 
江苏华桠融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慧升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健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补足原告2017年1月1日入职至2019年6月工资共计3067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75416元(14618元/月*12月)。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拖欠的社保费用7165.2元(1023.6*7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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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海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庆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36号
王明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海新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6105元,并从2019年7月22日起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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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美琴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27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美琴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112元、12月工资3500元,2021年1月工资3500元;2、2020年12月1日到31日延时加班费163.2元(12小时*13.6)。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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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春英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27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春英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春英返还房屋装修款340462.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崔春英支付租金71825元及利息(以71825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崔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4元,减半收取3742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倩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5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倩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倩返还房屋装修款174187.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倩支付租金31276.92元及利息(以31276.9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赵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劲松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9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劲松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劲松返还房屋装修款174187.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劲松支付租金26950元及利息(以26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刘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2191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郑娴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13号
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娴与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娴返还房屋装修款231637.5元;
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娴支付租金26425元及利息(以264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郑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71元,减半收取2585.5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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