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诉被告徐世元、郁留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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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顺祥诉被告戴玉明、王广宏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顺祥诉戴玉明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朱顺祥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1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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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小福、杨艳诉被告朱皓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江小福、杨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江小福、杨艳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9631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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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丽诉被告胡红珠
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滕丽诉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滕丽对判决不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46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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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友明诉被告林长清、苏州君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治雷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冯友明诉你、苏州君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治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营业款4986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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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苏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067984元及利息;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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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寇松松
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嘉易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缴付出资款3524830元,被告二作为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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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海国诉被告费国华、陈绍泉、沈建兵、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旭威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翔森公司)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国诉你、陈绍泉、沈建兵、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旭威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翔森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海国劳务款57万元;二、驳回原告陈海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被告重庆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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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付诉被告张响响
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付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杨明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84.5元,误工费3000元,眼镜费用1800元,脸上后续治疗12000元,营养费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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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陆真国法官
原告李妍诉被告南京燕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妍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燕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妍2019年9月剩余工资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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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庆玲诉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富融(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庆玲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庆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南京快约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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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建跃诉被告刘燕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周建跃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周建跃自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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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龙诉被告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龙工钱37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8元,由南京天仕泽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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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阳
保险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30358.78元、保费6659.05元及违约金(以137017.8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陈阳负担4227元,原告大地保险公司负担93元。(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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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图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图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奥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图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900元及违约金53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图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8元,由被告奥铭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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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张俊
保险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60396.21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30元,由被告张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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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楠诉被告吴灿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米楠诉被告吴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灿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米楠借款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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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昌诉被告聂海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聂海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昌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3.7元、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二、驳回李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4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942元,由原告李昌负担4482元,被告聂海根负担10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42元。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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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恺诉被告陶凯、南京天之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泽尧仕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齐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陶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齐恺归还借款本金112.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12.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齐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2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927元,由被告陶凯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27元。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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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朱超、南京凡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款70315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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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洁诉被告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你、北京厚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洁与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4日解除,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王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二、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王洁2019年6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30326.4元以及2019年5月份提成74000元,合计104326.4元;三、驳回王洁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申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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