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龙金明、罗玉姣、第三人深圳市溢佰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020号
罗玉姣、深圳市溢佰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龙金明、罗玉姣、第三人深圳市溢佰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向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41277.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向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211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龙金明、罗玉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龙金明、罗玉姣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以上合计 149488.50元。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向本院提交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确认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签订的编号2020瀚星买卖字第239-2号《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柳州市柳北区维度宠物医院退还20182.50元;3、由南京瀚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固润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塔齐无圣贸易有限公司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43号
南京塔齐无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固润螺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南京塔齐无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固润螺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219000元、运输费5614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54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封桂春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690号
封桂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封桂春支付担保代偿款243184.2元;2.被告封桂春支付担保代偿款利息1215.92元(以243184.2元为基数,按0.5‰每日自2021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7日);3.被告封桂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3184.2元为基数,按年化24%自2021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被告封桂春支付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5.被告杨桂萍、封阳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被告封桂春、杨桂萍、封阳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步同、左秀芹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9586号
周步同、左秀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步同、左秀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207802.02元、利息623.41元,合计208425.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7802.0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步同、左秀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元,减半收取计2258元,由被告周步同、左秀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