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红诉被告陈顺根、夏桂华、陈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金红诉被告陈顺根、夏桂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连带返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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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张志安诉被告于桂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安诉被告于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志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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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得志诉被告岳月贵、李翠、江苏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得志与被告岳月贵、李翠、江苏岳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月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得志借款本金759327元及利息(以75932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得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17元,由原告刘得志承担5454元,被告岳月贵承担153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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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兆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欣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兆鹏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欣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兆鹏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87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7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1%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兆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73元,减半收取4836.50元,保全费4384元,合计9220.50元,由被告徐欣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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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标诉被告刘衎
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标与你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特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宣告刘衎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刘标为失踪人刘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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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珊珊、王婷婷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珊珊、王婷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珊珊、王婷婷返还房屋装修款206437.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珊珊、王婷婷支付租金39856元及利息(以39856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珊珊、王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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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业新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单业新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单业新返还房屋装修款340462.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单业新支付租金38675元及利息(以38675元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单业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87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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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金、李涵菡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李涵菡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金、李涵菡返还房屋装修款340462.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金、李涵菡支付租金72802.17元及利息(以72802.17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徐金、李涵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9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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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玉萍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严玉萍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严玉萍返还房屋装修款199462.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严玉萍支付租金27450元及利息(以27450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严玉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87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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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静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静返还房屋装修款180412.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静支付租金36400元及利息(以36400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52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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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书梅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书梅返还房屋装修款231637.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书梅支付租金27650元及利息(以27650元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书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8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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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李斌、王薇娜诉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斌、王薇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斌、王薇娜返还房屋装修款174187.5元;二、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斌、王薇娜支付租金34394.83元及利息(以34394.83元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李斌、王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29元,由被告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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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丰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朱祥生、严菊娣与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朱祥生、严菊娣与第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丹阳市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74万元(从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6月30日共287天,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赔偿之日按每日2万元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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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倪曙诉被告吴乔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倪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倪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88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全部欠款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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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礼平诉被告付勇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成礼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成礼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按月1.2%暂计息至2020年9月1日,本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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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葛恒友诉被告顾玮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葛恒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顾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恒友支付292665.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顾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90元。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斯凯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恒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320612.38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被告欠付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暂自2020年7月17日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暂计3634.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金钥匙开锁中心诉被告南京观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吴杨春、龚丽华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钥匙开锁中心诉被告南京观谏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吴杨春、龚丽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金钥匙开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贰万元整,并赔偿相应银行利息;2.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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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杰诉被告韩恩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顾杰与被告韩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25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杰借款本金15.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韩恩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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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谈真诉被告刘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287号
刘畅:
本院受理原告谈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谈真人民币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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