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上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杏林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上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杏林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南京杏林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南京上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财产保全费235元,合计573元,由南京杏林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傅韶华诉被告赖腾基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傅韶华与被告赖腾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赖腾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傅韶华借款本金405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9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赖腾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许志兵诉被告岳从伟
定金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许志兵与被告岳从伟定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1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岳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许志兵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许志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许志兵负担1100元,岳从伟负担1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许志兵诉被告岳从伟
定金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彭雨龙诉被告林志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志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彭雨龙转让费定金60000元、办证费20000元、租金9400元,合计89400元。二、驳回原告彭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7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74元,由原告彭雨龙承担2774元,被告林志远承担2000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日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永勇诉被告许成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勇诉被告许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成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勇借款本金8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原告李永勇承担320元,被告许成义承担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永勇诉被告许成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韩方新诉被告季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韩方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韩方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海轩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5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653号一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张凯诉被告陈军、南京易商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你们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保全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按照37.5万元的价格回购原告认购的股权众筹资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回购期间的利息;2、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支付给原告的回购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罗艳梅诉被告郑宏、郑庆国、刘金霞、张君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罗艳梅与被告郑宏、郑庆国、刘金霞、张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10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依法确认原告罗艳梅与被告郑宏于2016年9月12日所签的《拆迁安置房(预售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12月24日解除。二、被告郑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艳梅购房款772702元及利息(以7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2日起;以327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郑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艳梅房屋差价损失450000元;四、被告郑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艳梅公共水费40元、公共电费260元、物业管理费1170.84元,共计1470.84元;五、被告郑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艳梅律师费39000元; 六、被告郑庆国、刘金霞、张君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3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3元,由被告郑宏、郑庆国、刘金霞、张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泰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投国控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江苏中融国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泰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中融国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将南京泰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江苏中融国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至中投国控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变更登记;二、被告中投国控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中融国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投国控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60/8357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诉被告南京澎讯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胡静、第三人郭亮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姣姣通信设备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合作关系终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合作款项人民币442000元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利息27373.31元(基数:442000,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20年4月1日起的利息支付至被告清偿全部款项本息为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合作收益,暂计为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玲珑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刘夫子食品有限公司、宿州市扶疏亭食品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玲珑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玲珑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00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聚英楼娱乐中心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们)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旧梦等27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8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取证费计人民币627.66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陈庆科诉被告邱德保、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科诉被告邱德保、樊珍书、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邱德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庆科各项损失293960.16元;二、驳回原告陈庆科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庆科对被告樊珍书、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7元,由原告陈庆科负担3408元、由被告邱德保负担1569元(此款由被告邱德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庆科,以冲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邱嘉诉被告丁涛、刘兰兰
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邱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涛、刘兰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邱嘉归还本金29200元及利息(以2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邱嘉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丁涛、刘兰兰承担830元,原告邱嘉承担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唐凯诉被告田志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唐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唐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钱人民币17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市爱解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若不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爱解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爱解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人民币 (币种下同)80000元;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受理费、 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包海峰诉被告黄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峰与被告黄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包海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包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永炜诉被告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炜诉被告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奥体物业公司停止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98号奥体新城翠杉园小区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将其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还给该小区全体业主。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奥体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