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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28,总第115期)
发布日期:2021-06-28
浏览次数:499

原告胡福梅诉被告李美琴、于永富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号
李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胡福梅诉李美琴、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福梅借款本金25900元及利息(以25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于永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李美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徐睿娴诉被告丁士琪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532号
丁士琪:

     本院受理原告徐睿娴诉被告丁士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徐睿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8500元、保函费800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唐成仙诉被告刘文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5579号
刘文超:

     本院受理原告唐成仙诉被告刘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唐成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6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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