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董伟
保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06号
董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董伟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江苏采云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代偿款94340.54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付保费6365.6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以100706.1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至判决作出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诉被告南京锻压机床厂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446号
南京锻压机床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科学技术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期间的利息0.84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自1998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计算为18.55万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每月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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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舟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傲蕾仕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066号
北京傲蕾仕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舟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傲蕾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南京舟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02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187214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计息,另以1030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息,月息均为2%,到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5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旭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1988号
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旭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明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旭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明诚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付怀兵、吴娟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9460号
付怀兵、吴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南京宁润新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19)苏0105民初94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陆士银、陶俊、孟伟国、连俊强、连志诚、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许华、徐庆平、李军、黄言林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7672号
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陆士银、陶俊、孟伟国、连俊强、连志诚、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许华、徐庆平、李军、黄言林: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你十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撤回部分被告及诉请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告陆士银、陶俊、孟伟国、连俊强、连志诚、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同时撤销要求江苏荣澄航运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3万元的诉请,撤销要求陆士银、陶俊、孟伟国、连俊强、连志诚、南京迪海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宝物流有限公司、许华、徐庆平、李军依照《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杨成才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元色装饰设计中心
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932号
南京市建邺区三元色装饰设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杨成才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元色装饰设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成才支付拖运费3.1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元色装饰设计中心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何钰诉被告徐从国、徐小妹
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788号
徐从国、徐小妹:本院受理原告何钰诉你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徐小妹、徐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何钰损失9000元;二、驳回何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伟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4940号
高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返还300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本院确定支付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活期利息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双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357.6元,减半收取21178.8元,由被告高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苏名扬诉被告任军山、张芹
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05民初6839号
任军山:本院受理原告苏名扬诉你与张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05民初6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军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名扬支付20000元。二、驳回原告苏名扬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苏名扬负担100元,被告任军山负担87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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