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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29,总第116期)
发布日期:2021-06-29
浏览次数:483

原告刘荣安诉被告广州博之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67号
广州博之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荣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荣安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刘荣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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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赛钢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16号
朱赛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赛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年费790元、本金126180.77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计2338.5元,由被告朱赛钢负担(此款由被告朱赛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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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肖爱国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17号
肖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肖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52977.71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计2668.5元,由被告肖爱国负担(此款由被告肖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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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姜红林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19号
姜红林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姜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59974.54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由被告姜红林负担(此款由被告姜红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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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顾斌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0号
顾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7926.42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804元,减半收取计2402元,由被告顾斌负担(此款由被告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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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尹瀛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2号
尹瀛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3791.55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18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6元,减半收取计1818元,由被告尹瀛负担(此款由被告尹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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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陈毅俊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3号
陈毅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毅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10806.11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其他费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分期手续费及其他费用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83元,减半收取计1691.5元,由被告陈毅俊负担(此款由被告陈毅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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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烽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4号
张烽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93477.5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分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被告张烽负担(此款由被告张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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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朝晖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5号
刘朝晖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26500.79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被告刘朝晖负担(此款由被告刘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7号
姚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101370.38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自2018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分期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97元,减半收取计1798.5元,由被告姚方负担(此款由被告姚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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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井明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40号
李井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47710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计561.5元,由被告李井明负担(此款由被告李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徐杰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47号
徐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3536.4元及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定计算,但利息及其他手续费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计724.5元,由被告徐杰负担(此款由被告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抵其预缴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原告南京鑫翔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俞龙龙、南京嘉立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43号
俞龙龙、南京嘉立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翔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嘉立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鑫翔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90元及利息损失(以107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鑫翔酒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南京嘉立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海芳、吴军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913号
魏海芳、吴军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平安建筑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的承包费80000元,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承包费80000元,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的承包费80000元,2020年8月6日至2020年10月29日(分公司注销之日)期间的承包费18666.67元,共计258666.67元;2.判令二被告分别支付自2017年8月6曰起、2018年8月6日起、2019年8月6日起、2020年8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因迟延支付承包费产生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为118501.33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绵阳天下福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清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汇投资(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987号
江苏清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汇投资(国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天下福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清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汇投资(国际)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绵阳天下福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立即解散被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冀苏、雷撼尘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27号 
南京禾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丁冀苏、雷撼尘

     本院受理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翌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合同款1151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支付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被告一在无力支付前述合同款的前提下,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天信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宗顺明、张云芳、宗春成、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661号 
宜兴市天信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宗顺明、张云芳、宗春成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代偿款2420052元、利息10210元、违约金188414元、律师费30000元、保全担保费1200元。二、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宗顺明持有的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26.67%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约定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宜兴市天信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宗顺明、张云芳、宗春成对被告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代偿款2420052元、律师费30000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天信农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代偿款2420052元、利息10210元,合计2430262元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9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99元,由被告无锡天信公司承担。(被告宜兴天信合作社、宗顺明、张云芳、宗春成对其中的30511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苏农公司对其中的15132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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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理诉被告单雪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417号
单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管理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归还前按每日按百分之零点一计算);从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所产生的利息9000元;2、保全费、交迪费、差旅费、公告费、鉴记费等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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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莹诉被告臧苒希(曾用名:臧招娣)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19号
臧苒希(曾用名:臧招娣)

    本院受理原告景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47000元(肆万柒仟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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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旭荣诉被告叶文珍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5805号
叶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万旭荣诉被告叶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万旭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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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允宝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68号
曹允宝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61SS1车辆违章罚款185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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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海东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69号
郝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886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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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永清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70号
曹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209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51WU8车辆违章罚款265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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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强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71号
刘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9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33G8B车辆违章罚款795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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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铁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72号
王铁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2666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83TP2车辆违章罚款470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汝意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73号
李汝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52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76VP5车辆违章罚款60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加军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74号
张加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52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88ZZ1车辆违章罚款170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式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80号
刘式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23YX6车辆违章罚款250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彦华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82号
何彦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38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52UV9车辆违章罚款285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祥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4488号
孙祥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冀东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辆租金38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苏A97ZP6车辆违章罚款950元,并立即至交管部门办理违章处理;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04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

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793号
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579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二、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TIGER SUGAR老虎堂及图”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等(具体为拆除含有“”“”等图形或字样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宣传灯箱等;停止在店内装潢、桌椅、菜单、饮料包装、员工服装、设备、宣传片及其他物品上使用“”“”等图形或字样的行为,销毁店内含有上述图形或者字样的物品;停止在美团、饿了么、大众点评等平台上使用“”“”等图形或字样,删除含有上述图形或字样的信息);四、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连带赔偿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五、驳回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馨香奶茶店承担300元,由原告南京虎虎生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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