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新苑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敏、陈东、南京捷登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89号
汪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苑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你、陈东、南京捷登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陈东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89.0104万元及支付利息432.967373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的利息尚余232.452883万元未支付,自2021年5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00.51449万元,此后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15%的年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陈东赔偿原告(2021)宁裁字第129号案的仲裁费损失4.5443万元;3、对被告陈东所负担的上述第1、2项债务,判决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汪敏提供质押的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14)的797.2526万股股份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决被告汪敏、被告南京捷登公司对被告陈东所负担的上述第1、2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贵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黄伟诉被告南京盛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948号
南京盛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47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721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产生是诉责险费用7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余波诉被告南京盛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950号
南京盛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波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750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037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产生是诉责险费用9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束璐诉被告南京盛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951号
南京盛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束璐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8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04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产生是诉责险费用8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徐自群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02号
徐自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自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理赔款92966.48元。二、被告徐自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92966.4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计1062元,保全费950元,合计2012元,由被告徐自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张佳利
原告杜秀秀诉被告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804号
天行健健身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秀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永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拖欠的工资40565.9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黄运忠诉被告殷松涛、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498号
殷松涛、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运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鹏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提出上诉,上诉请求: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黄运忠对上诉人李鹏的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498号一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赵春生诉被告李宗颖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360号
李宗颖: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生诉被告李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赵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借款本息1453382元、垫付案件受理费10673元及案件执行费10078元,合计1474133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陈鹏翔诉被告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20号
南京卓美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翔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张永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2020年6月份工资4500元、7月份工资4500元;2、支付原告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28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3、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4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