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楼红芳诉被告戚林美、杨为凤、杨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081号
戚林美、杨为凤、杨钢:
本院受理原告楼红芳诉你(们)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楼红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0幢809室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査封。2、判决确认位于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0幢809室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决戚林美、杨为凤即协助原告将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69号清荷园北园10幢809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4、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晨夕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厚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清方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28号
南京厚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清方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晨夕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晨夕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67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672.8元,共计194400.8元;2、被告南京清方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王建俊诉被告喻红、李明亮、淮安泰尚足疗养身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50号
喻红、李明亮、淮安泰尚足疗养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王建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198000元及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借款回报95321元。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1198000元为基数按LPR公布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3、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朱宝彩诉被告张苹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84号
张苹:
本院受理原告朱宝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朱宝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5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南京新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东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847号
徐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南京新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原告借款474827.81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474827.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实际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陈刚诉被告岳从伟、曾兵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197号
岳从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刚诉你、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刚借款本金818593.22元及利息(以818593.2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被告曾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95元,减半收取6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48元,由被告岳从伟承担10993元,由原告陈刚承担7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江苏紫泽东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润恩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娟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09号
四川中润恩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娟: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泽东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四川中润恩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泽东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被告四川中润恩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张良熠诉被告吉林、梁莉莎、南京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381号
吉林、梁莉莎、南京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良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张良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5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5万元为本金、月利率1%自2021年5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总计6000元;3、 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债务承拒连带还款责任;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林倩诉被告王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15号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林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林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2、本案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陆蓉蓉诉被告汪涌、南京花蔚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漫萍、叶明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793号
汪涌、南京花蔚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漫萍、叶明明:
本院受理原告陆蓉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陆蓉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欠款170万元,从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一汪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判令原告对被告三名下的坐落在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新城邦锦园2-202房屋(权利价值140万元)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四承担一般保证贵任;6、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黄盛铎、黄秀蓉诉被告黄盛敏、黄秀霞
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627号
黄盛敏、黄秀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盛铎、黄秀蓉诉你继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黄盛铎、黄秀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王凤英名下的遗产,即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8号清辉园3栋1单元604室(84.4m2)、704室(84.4时)、804室(84.4m2)、1104室(84.4m2)、1404室(84.4m2)共5套房产(上述5套房产总价值约1080万元),原、被告对五套房产各享8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方各自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杨文君诉被告方文达
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463号
方文达:
本院受理杨文君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杨文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人民币34万元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算)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6/7250戈平乐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失踪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受理申请人张少明申请宣告张凤林失踪一案,经查,张凤林,女,1958年8月3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5195808311640,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玉塘村3幢6号103室。申请人张少明称,张凤林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09年1月22日失联至今。下落不明人张凤林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凤林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凤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衍情况,向本院报告。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诉被告张琮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423号
张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货款5588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880元为基数,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期间,按照LPR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张琮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以冲抵其预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