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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6.30,总第117期)
发布日期:2021-06-30
浏览次数:508

原告刘军诉被告简繁

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836号
简繁:

     本院受理原告刘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刘军与被告简繁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朱国俊、李乃杰

诉讼代理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171号
朱国俊、李乃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鸿创律师事务所诉你们诉讼代理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蒋国金诉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军

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215号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蒋国金与被告上海正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蒋国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在南京建邺区双闸路海峡城所欠工程劳务尾款43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爱会淘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6号
爱会淘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爱会淘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爱会淘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调查、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8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爱会淘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告张家和、第三人陆宁、梁文君、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业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765号
陆宁、梁文君、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业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诉被告张家和、第三人陆宁、梁文君、镇江润扬国际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春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安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孙业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05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8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朱红霞诉被告吴昌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38号
吴昌树: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霞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朱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护工费1400元、医药费302.26 、车辆维修费290元、精神损失费500元,共计2492.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永祥诉被告汪贵林、南京宇隆贸易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004号
汪贵林、南京宇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祥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永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共同支付9天运营收入5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先勤诉被告杨军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85号
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何先勤诉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先勤借款90000元;二、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先勤资金占用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被告杨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王明赶诉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71号
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赶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海公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明赶货款6550元及利息(以65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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