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印平诉被告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706号
南京科贝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志学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印平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被告退还原告为子女提交的早教费用总价值21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魏明登诉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256号
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
院受理原告魏明登与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威、程鸣、杭军翔、王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2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魏明登732200元及相应违约金(以7322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魏明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420元,由被告南京牛哥段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贾桂鹏诉被告鲍柯伊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42号
鲍柯伊:
本院受理原告贾桂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贾桂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尽快还款剰下的39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李友鹏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班瑞洱家具销售中心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966号
南京市建邺区班瑞洱家具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李友鹏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的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业务提成)56475.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安多宝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145号
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多宝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沃尔玛(江苏)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14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安多宝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10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深圳市安多宝食品有限公司、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