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诗珍诉被告徐明星、徐明月与姜春梅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范诗珍诉你与姜春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范诗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2016)苏0105民初第509号民事调解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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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杨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权,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2、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3、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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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洑雅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3、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4、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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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玉兰诉被告南京宝贝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南京宝贝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法诺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玉兰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赵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赵玉兰与南京宝贝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退还赵玉兰在南京宝贝来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剩余美容项目,合计金额:27061.34元。2、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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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华华诉被告南京三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华诉被告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刷脸支付软硬件产品合作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合作费用49800元,第二年服务费9960元,以及签约代理费合作费用229000元,设备价款约347768元,合计63652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3652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至退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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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陆鸿鹄、东李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陆鸿鹄、东李莉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蒋国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人民币57448.54元(欠款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其中本金29769. 18元、利息23453.24元、违约金4226. 1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等其他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21年1年1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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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飞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6949.54元,其中本金176020.81元,利息50022.59元,罚息37371.06元,复利23535.08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5-30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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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9127.71元,其中本金91339.28元,利息5208.62元,罚息2261.26元,复利318.55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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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玲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78700.68元,其中本金249321.93元,利息19370.48元,罚息8341.87元,复利1666.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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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模根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林模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38585.89元,其中本金127506.99元,利息7120.56元,罚息3533.54元,复利424.8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1-19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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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文略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朱文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3910.03元,其中本金61011.09元,利息9031.02元,罚息2554.95元,复利1312.9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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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李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7161.2元,其中本金147741.07元,利息6032.61元,罚息36848.4元,复利6540.12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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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7347.36元,其中本金79342.59元,利息5198.43元,罚息2389.94元,复利416.4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自信一贷(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8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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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谭廷川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谭廷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4595.27元,其中本金58430.95元,利息3857.36元,罚息2003.65元,复利303.31元,上述欠款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从2020-6-17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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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王珺诉被告骆鑫
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王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878.64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五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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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华希诉被告宁宇轩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希诉被告宁宇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张华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华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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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斐诉被告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刘容希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刘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刘容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斐支付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损失(合计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5月13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26元,减半收取1713元,由被告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刘容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徐立贵诉被告温州市瓯海中大皮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徐立贵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温州市瓯海中大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立贵支付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温州市瓯海中大皮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赵正来、王薇诉被告南京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正来、王薇诉你司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赵正来、王薇、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对 (2020)苏0105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上诉状贰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欧嘉璐尼商贸有限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欧嘉璐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欧嘉璐尼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二、驳回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南京图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3元,被告北京欧嘉璐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25-8673302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滕莉诉被告高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滕莉与被告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滕莉借款本金38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3314.65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高博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滕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被告高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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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福祥诉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韩福祥与被告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韩福祥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韩福祥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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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娴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梅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苏0105民初924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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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洁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傅洁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苏0105民初1095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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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凌琳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叶凌琳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苏0105民初1099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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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秀芳、武悦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芳、武悦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苏0105民初1103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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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赵阳、颜珊珊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赵阳、颜珊珊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苏0105民初1106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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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诉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袁志华、李大东诉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2021)苏0105民初1110号第四项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一审上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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