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被告叶航逍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30号
叶航逍:
本院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7774.2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的公共水电费1636.7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82.3元。(上述三项总计9693.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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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江军诉被告赵梦波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246号
赵梦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江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梦波向原告江军偿还借款本金110500元;2、判令被告赵梦波自2021年8月8日起,按年利息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陈秀琴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24号
陈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85535.7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王颖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25号
王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21655.27元、逾期保费7014.3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及逾期保费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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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吴贵平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56号
吴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06405.5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赵娟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857号
赵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131845.9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1倍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南京湃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秋实
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364号
佟秋实: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湃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秋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佟秋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湃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584000元;案件受理费19056元,由被告佟秋实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一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璐诉被告农文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816号
农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陈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5万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