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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告送达(2021.7.07,总第119期)
发布日期:2021-07-07
浏览次数:443

原告刘炽琴诉被告李胜利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5788号
李胜利:

     本院受理原告刘炽琴诉被告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刘炽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法庭



原告李昌升诉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02号
朱羽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升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老友记餐厅、朱羽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羽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昌升工资1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昌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徐凯升诉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600号
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凯与被告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苏州传视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徐凯2018年8月-9月、2020年3月-7月工资(税后)共计28590.06元,未核算奖金(税前)1167元,交通费5788元,已核算未发放奖金(税后)15591.21元。二、驳回徐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传视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赵正来、王薇诉被告南京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05民初5786号
南京幕特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同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驰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欧锦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正来、王薇诉你司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赵正来、王薇、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对  (2020)苏0105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该案上诉状贰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李梅诉被告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3097号
南京优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 12月工资6590元,2021年1月工资3920.31元;2、支付宿舍押金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昊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91号
吴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吴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10798.03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1日,利息5980.78元、其他手续费3204.5元,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被告吴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郑凤龙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4号
郑凤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郑凤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凤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0785.63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9月22日,利息5332.05元、其他手续费7577.39元,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18元,由被告郑凤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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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成信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5号
成信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成信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成信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6764.47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9月27日,利息7155.92元、其他手续费3元,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被告成信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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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程勇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208号
程勇: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程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20604.32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11月5日,利息56906.01元、其他手续费6554.24元,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09元,由被告程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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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55号
张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张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与被告张弘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张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借款本金2322729.4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3月31日,利息82667.61元、罚息610.03元、复利2042.8元,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及律师费95000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南京市雨花台区赛虹桥街道吉庆里3幢2单元2903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244元,由被告张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爱民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0号
陶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陶爱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陶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7983.71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1日,利息5579元、其他手续费4912.37元,自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87元,由被告陶爱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彤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69号
孙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02096.76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5日,利息8910.5元、其他手续费2115.06元,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被告孙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杨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0号
赵杨: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赵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5856.27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15日,利息12232.76元、其他手续费1111.12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844元,由被告赵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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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瑞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7号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30172.92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10日,利息6766.25元、其他手续费910.8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由被告姚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严凤英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188号
严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严凤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严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8393.1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17日,利息6736.16元、其他手续费1470.94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73元,由被告严凤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长春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65号
姚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姚长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姚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4103.35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24日,利息1376.14元、其他手续费5585.6元,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67元,由被告姚长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魏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71号
魏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魏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魏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7262.02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9月6日,利息8587.75元、其他手续费7234.12元,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89元,由被告魏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磊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04号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7249.13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9月12日,利息9137.15元、其他手续费33116.95元,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56元,由被告王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诉被告于宙、经蕾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21号
于宙、经蕾: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诉被告于宙、经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15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5492.59元、罚息85.91元、复利14.65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及律师费39527元;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对被告于宙、经蕾所有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9号街区A2幢22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0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023元,由被告于宙、经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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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洁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38号
毛洁: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毛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毛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96001.07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28日,利息7128.94元、其他手续费2217.84元,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59元,由被告毛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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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海梅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9号
王海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海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34.62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6月27日,利息3724.78元、其他手续费36232.13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2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86元,由被告王海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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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才霞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0号
张才霞: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才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才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77697.43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24日,利息20564.88元、其他手续费12元,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256元,由被告张才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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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卞丹

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55号
卞丹: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卞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卞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1880.76元及利息、其他手续费(截至2019年7月26日,利息4394.21元、其他手续费0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和《广发信用卡费率表》的约定计收)。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7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79元,由被告卞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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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原告陈静诉被告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3982号
南京通逸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你司及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资产管理托管合同》已于2020年10月2日由原告依据法定解除条件予以解除,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截至2020年10月2日未支付的租金1480元,违约金7400元,合计8880元。2、判决被告以及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凯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18号
陈志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7.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4428号
孙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7.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王娟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孙宏虹诉被告孙海孝

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206号
孙海孝:

    本院受理原告孙宏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孙宏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刘立云诉被告陈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242号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刘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地板及安装费用268333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告吴庆龙诉被告南京曼赫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161号
南京曼赫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庆龙诉被告南京曼赫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加盟费用54800元并承担违约金16440元(加盟费用的30%)。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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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红梅诉被告南京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珂、徐珏、樊健宇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515号
南京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珂、徐珏、樊健宇:

    本院受理原告程红梅诉被告南京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珂、徐珏、樊健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全部加盟款项11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止);3.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商铺租金、装修费损失和转让费用支出合计 85000 元;4.判令被告二、三、四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四个被告共同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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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巩超诉被告江苏沃得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657号
江苏沃得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巩超诉被告江苏沃得生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道歉;2.退还服务费10472元,赔偿服务费用的3倍即3141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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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洪杰诉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靓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879号
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靓:

    本院受理原告夏洪杰诉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靓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归还人民币162000元,并以16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赔偿原告损失。二、判决被告许靓对被告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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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5966号
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逾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盈华纵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1将涉案域名m.jingjia.jm175.cn涉及以原告专有的“小兔子”品牌商标非法设置为关键词、标题的网络推广内容做下线处理并断开相关网站链接;2、依法判令三被告在《中国经营报》上对其涉案恶意侵权行为发布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4、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2万元;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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