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培祥诉被告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延谈、李跃宗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71号
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延谈、李跃宗:
本院受理原告马培祥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马培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春公司、王延谈向原告返还14837806.84元及资金占用费;2、被告李跃宗对被告美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吴庆华诉被告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延谈、李跃宗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14476号
上海美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延谈、李跃宗:
本院受理原告吴庆华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庆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春公司、王延谈向原告返还9072843.01元及资金占用费;2、被告李跃宗对被告美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肖裕生诉被告邓抗美
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20号
邓抗美(身份证号320105196506151439):
本院受理原告肖裕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肖裕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向原告偿还投资款475000元;2. 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2386.30元(以4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计至实际还款日,暂计至2021年12月1曰为492386.30元),暂合计967386.3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22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8 刘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陆强、曹俊、李丽华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1)苏0105民初8380号
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陆强、曹俊、李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062373.35元及利息(利息以8062373.3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9500元。三、原告南京滨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李丽华抵押的坐落于建邺区双闸路95号7幢26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苏(2020)宁建不动产权第0018006号)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陆强、曹俊、李丽华对被告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353元,减半收取3467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676.5元,由被告南京天昶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