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海峰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57579.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原告代被告偿还金额为
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自原告代被告偿还之日起至被告偿还原告之日止的利息) ;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朱晓慧诉被告周晓亮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55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胜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84094.4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原告代被告偿还金额为
计算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自原告代被告偿还之日起至被告偿还原告之日止的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上海华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嘉延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崖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612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1800元,
上述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153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15: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刘斐诉被告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刘容希
买卖合同纠纷的补正裁定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对原告刘斐与被告南京尚书企业管理院、刘容希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的(2021)苏0105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一页中的“被告:刘容希,男,汉族”补正为“被告:刘容希,女,汉族”。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原告段成龙诉被告南京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段成龙诉你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胜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安装服务费95000元以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道交庭
原告吕宏兵诉被告南京汇通农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吕宏兵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吕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